案情简介
家住相城区的李某受朋友孙某委托,帮他把现金5万元转入孙某妻子的账户,但李某在输入孙某妻子卡号时,误将其中两位数字颠倒,导致5万元被转入一位素不相识的人账户。后经了解,该账户为同是相城区常住居民陈某所有。此时,李某在联系上陈某之后要求陈某反还其转错的5万元,陈某拒绝反还,李某该如何向陈某要回这转错的5万元呢?
法律分析
像李某的这种情况在我国法律中一般会被认定成不当的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于即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上述案件李某和陈某之间的行为显然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因此李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陈某返还的不当利益5万元。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 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2. 他方受有损失。3. 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必须要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当然有些行为看似满足,实则并不是不当得利,常见的情形有:1. 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抚养义务而抚养;对救治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2. 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3. 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赠与给小三的财产等。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国家工作人员的索贿等。4. 反射行为。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