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在别人的介绍下入职某通快递公司负责快递配送业务,入职前陈某根据某通负责人的要求注册了一家快递代送服务部,然后和某通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快递代送服务部负责某区域内的某通快递包括揽件、派送、运输、装卸及售后服务。陈某每天到该区域某通快递公司办公处打卡考勤,领取派送间,遵守某通快递制定的规章制度,陈某需要穿工装,骑带有某通快递字样的电瓶车,并按照该快递公司的要求参加相关的工作会议,如果陈某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话要按照快递公司的处罚标准处罚。不久后,陈某在送快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现陈某向仲裁委员会向该快递公司申请工伤赔偿,结果被仲裁委员会驳回。
法律分析
本案中,陈某为合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跑腿代送服务部经营范围为货物存取、邮寄代送服务。陈某从某通快递公司指定的地点将其片区的快件装车拉走派送,同时也为百世快递、圆通快递、韵达快递进行派送。可见,陈某在工作时间内同时从事其他快递公司工作,陈某的工作内容不受某通快递公司的管理和支配。从陈某提供的报酬支付上看,某通快递公司支付给陈某的为派件款,多派多得,少派少得,不派不得,同样这种报酬支付方式也适用古世 、圆通、韵达等快递公司与其结算。某通快递公司要求陈某遵守一些规章制度目的是为了根据协议确保合作单位的服务形象及正常经营,并非基于对快递员进行用工管理。因此,快递员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没有形成于某通快递公司的隶属关系,双方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宜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作者:孙婷婷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