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横向垄断?横向垄断即指处于同一阶段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约定产品的价格固定、市场划分、限制购买或者开发等联合抵制竞争对手的行为,如生产者与生产者、零售商与零售商、批发商与批发商之间约定生产或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价格为统一价格,以限制其他经营者的行为。那么在具体案例中又是如何体现横向垄断协议的呢?
案例引入
浙江省内十五家驾驶培训企业联合订立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并且共同出资设立了某东公司,由某东公司的职责是固定驾驶培训服务价格、限制驾驶培训机构间的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流动,而且十五家驾培单位的报名、体检、资料发放等辅助性服务均由某东公司同一办公地点统一处理,并且收取相应服务费。联营协议中还约定了联营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这十五家驾培企业中的两家企业以十五家单位构成垄断经营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所签订的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某东公司统一处理十五家驾培企业的辅助性业务,是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增进企业服务效率,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并无不当,有关股本结构条款和服务收费调控构成横向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豁免。两家企业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十五家驾培单位违反反垄断法关于横向垄断协议规定的合同条款,与横向垄断协议条款紧密联系的条款,以及服务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的条款均应属无效,否则不足以消除和降低垄断行为风险。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全部无效。
律师说法
垄断协议是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处于同一类型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或者两个经营者之间具有明确的固定或者变更产品价格、限制产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或者限制原料或者销售市场、限制购买技术或者设备、联合抵制交易等严重排除其他竞争者的行为即构成横向垄断。
本案中十五家驾培单位原本是处于竞争关系,以“防止恶性竞争”等为由,共同协商设立联营公司统一收费标准,其行为的实质和目的主要在于合谋排除、限制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因而十五家单位所签订的联营协议和自制公约关于垄断方面的条款即为无效,而二审法院直接将具有紧密关联、却反独立意义服务于垄断行为的条款均认为无效,有力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垄断行为。
作者:朱文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