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一般来说股权代持往往存在以下几种潜在的风险。
股权代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股份代持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利用该合同达到隐名公司的融资目的。法律或政府规定可以防止或限制隐名其他人进行投机活动或投资于某些领域。
一旦隐名股东构成被禁止或限制进行资本活动的行为,或是其拟持有的公司所属的领域处于法规或政府规定禁止或限制经营的某些领域,其股权代持协议可以被确认为存在非法目的。此时,虽然股权代持合同自身并不受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限制,但它却可以由于其目的的不法性,而被确认为具有"以正当手段掩饰不法目的"的犯罪行为,或因而被确认为不合理的犯罪行为。
显名股东侵犯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常见的股份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在幕后,显名持股人则受隐名股东委派,代表行使其股权权力。面临各类挑战,显名股东很可能会触犯股份代持协议之规定,损害隐名股东权益,其一般情况包含:显名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力(重大决策事宜尚未商议);显名股东擅自处理股份(转移、质押),等。
隐名股东无法向企业主张权利
尽管《企业法司法解读(三)》中二十五条原则上确定了股份代持合同的立法适用效力,但融资权利并不等同于企业股东权利,融资权利可以向名义股东(代持人)追究责任,但并不是可以径直向企业要求显名化,具有相当的立法特殊性。隐名股东要想从幕后走到台前,作为法律上承认的股东,只靠一纸代持合同是不够的。只有经股东中50%以上股东的批准,实际投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变更股份数、颁发出资证明文件、记录于股东名册、记录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在企业的登记机构登记注册。之后,隐名股东才就可以主张股东权益。
股份可能被强制执行
在股份代持机制下,由于股份已登记于显名股东名下,资产在法理上也视作显名股东的个人资产。一旦任何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在取得了有关显名股份的人民法院有效裁定后,该第三人便极可主张有关代持股份的生效请求权。
在该种情况下,隐名持股人是否以其系实际投资人为由对该第三人的履行要求(提起行政异议)在立法上不能明文规定,所以具有很大的立法风险。
作者:董洁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