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上下班途中或者是因工外出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属于工伤的,各项赔偿可否获得双倍呢,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赔偿能否替代工伤中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呢?
案情简介
张某在大兴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大兴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22年2月3日,王某在下班途中被驾驶轿车的冯某碰撞受伤,交警认定冯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在事故中受到的伤害,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王某认定工伤后,公司向王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545元、医疗费1348.67元等。之后,王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裁决认定,公司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0元、医疗费4348.3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4578.37元。”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无需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理由是医疗费在交通事故纠纷已经赔偿了误工费,起诉到一审法院。
法律分析
通常人的想法,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这边赔付了,公司那边就不用赔了,特别像误工费、医药费这种,其实不然,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劳动者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同时被认定工伤的,虽然其已经从交通事故中获赔误工费,但依然不影响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待遇。即,工伤纠纷中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与交通事故纠纷中的“误工费”,为可以兼得的赔偿项目。从用人单位角度,劳动者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的,也要按时足额工伤待遇,包括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相关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作者:孙婷婷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