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严选漫画无限阅币_严选漫画全集阅读免阅币
发布时间:2023-01-20 10:36:48| 浏览次数:


在物业公司的法律实务中,最常遇到便是物业合同纠纷。上一篇文章笔者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人即小区物业的义务,这一篇文章笔者将为大家详细介绍物业服务人的相对方,即小区业主的义务。很多人还会产生疑惑,自己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是享受权利的呀,怎么会还有义务呢?往下阅读您就知道了。

 

案例分析

 

在了解小区业主的义务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笔者最近遇到的法律咨询。小王是苏州幸福小区的业主,其购置幸福小区一套房后,因个人原因一直未入住,所以房屋一直是空置的状态。年底小王收到物业公司给自己发的物业费催缴函,小王觉得很冤枉,自己并没有入住,也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任何的服务,凭什么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最后,小王找到笔者咨询,该种情况下自己是否应当缴纳物业费?与此同时,作为业主自己还应当在小区管理业务中承担哪些义务?

 

律师说法

 

业主在小区管理事务中,最主要的义务是两个:一方面是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另一方面是告知及协助义务。笔者针对这两方面义务展开阐述:

 

第一、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这项义务比较好理解,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这项义务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容易产生较多分歧和误区。比如笔者文章开头所列举的这个例子,业主没有实际入住小区,或者房屋空置的情况是否需要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答案是需要的。为什么呢?因为虽然业主没有实际入住,但是物业服务人所提供的服务是正常提供的,不管是小区环境还是电梯设备及小区秩序维护等等工作是正常进行的,所以个别业主不能以自己未入住作为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

 

第二、业主告知、协助义务。这项义务最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业主需要对自家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时候,需要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人,同时要遵守物业服务人所提示的注意事项,配合物业服务人所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另一种是当业主需要转让、出租以及设立居住权时,或者需要依然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时,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总结来说,小区的业主在小区管理中,基本上只需要正常支付物业管理费,在需要装修、改变用途、转让或者设立居住权之前履行一个提前告知义务即可。另外,需要注意,这个告知不需要得到物业服务人的同意。下一期我们来聊聊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及物业管理人工作交接的问题。

作者:王玲律师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公益普法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城商务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