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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1 15:29:51| 浏览次数:


无论在法律规范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在公司存在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情况下,一旦公司发生纠纷产生债务,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或者股东实际上没有出资或者没有完全出资的情况下,显名股东需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

 

有些显名股东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为了减轻或者避免自己的责任,会披露实际股东或者说实际的控制人,那么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对方知悉实际的控制人,在法律上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显名股东的责任的。但是实践中这种状况是极少的。通常情况下需要由显名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在显名股东承担责任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一: 20221月,某科技公司成立,甲作为实际控制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便于担任名义股东,于是找到了刚大学毕业的乙,乙初入社会没有任何的社会经验和常识,甲请乙吃了饭,便让乙带着身份证去办理了股东登记,事实上甲并未出资。后该公司因欠下巨额债务,法院判决由乙承担责任。乙向法院起诉了甲,但是依然败诉。在案例一中,乙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挂名股东,没有股权代持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或者被欺诈担任了股东。因此无法认定甲和乙之间存在股权代持的关系,因此无法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20221月,某科技公司成立,甲作为实际控制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便于担任名义股东,于是找到了乙,和乙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了股权代持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后来该公司因欠下巨额债务,法院判决由乙承担责任。乙之后依据股权代持协议起诉甲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案例二中,虽然公司法上规定,登记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股东责任,但是甲、乙双方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的内容也都是自愿签署有效的,因此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乙不仅按照合同向甲进行了追偿而且甲还由于自己作为实际控制人没有按期出资对乙承担了违约责任。

 

从上述案例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在进行股权代持的时候一定要找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了解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并制作规范的协议,尽最大可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作者:董洁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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