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的联系与区别
1. 联系:二者的共同点都是表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消灭;
2. 区别:二者劳动关系消灭的原因不同,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
(一)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依法终止。
(二)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出现法定情形而依法终止。
1.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三)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出现法定情形而依法终止。
1.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2.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到期时不能依法终止的特殊情形
为了保护特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本应依法终止时,由于劳动者自身的特殊状况,而不能按照此前约定的合同期限自然终止,而应将合同期限顺延至特定情形消失时为止。
这些特定情形主要有: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3年7月,赵先生与某大型商场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赵先生的职务为客服经理。
2013年10月5日,商场成立工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赵先生被选举为工会委员,任期3年,从2013年10月到2016年10月。
2016年7月,劳动合同到期前,商场向赵先生发出通知,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赵先生对此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要求支付赔偿金。
商场主张,赵先生已经连续8个月没有缴纳工会会费,因此其已经不是工会的会员,更不是工会委员,因此商场与赵先生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不存在非法终止的情况,因此不同意赵先生的请求。
《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根据本条规定,赵先生的劳动合同应延长到工会委员任期届满之日。
商场认为根据工会章程赵先生已经连续8个月没有缴纳工会会费,因此不是工会委员,这是商场对缴纳工会会费与会员资格关系的错误理解。
赵先生在工会中的任职应由工会决定,商场终止合同时要向工会了解赵先生是否为工会委员,并没有权利依据工会章程推定其任职情况。
最后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终止与赵先生的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
案例二: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送达引发的纠纷
2005年5月,韩某与某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08年5月劳动合同到期,在公司委托的两名员工向韩某送达劳动合同终止决定的时候,韩某当即表示被辞退是一件很没有面子的事情,自己会主动辞职,故韩某没有接受劳动合同终止决定,也没有在公司的送达回执上签字。
当年6月份,韩某与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离开公司。同时韩某以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将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
本案中,公司在处理韩某的问题上存在错误。
企业在发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的时候因为员工的面子,没有将意向书送达本人,导致员工借故主张公司没有向其送达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