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张某撞倒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在事发前没有工作,且事发时其已年满60周岁,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应计算误工费。
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张某将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万元。
【案情分析】
张某在事故发生时虽已达退休年龄且无正式无工作,但其主要从事照顾小孩等家庭型事务,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使其家人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其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属于一种隐性收入,故应该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
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并非以年龄作为判断依据。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