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男子张某与女子王某为一对夫妻,杨某是王某好友。
2017年,张某和杨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年之后二人分手,杨某要求张某支付给自己10万元“分手费”。
过后王某发现张某行为异常,再三追问下,张某向妻子说明实情,王某这才发现张某的转账行为。
2020年7月,王某将张某、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张某、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杨某返还10万元。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10万元系张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将夫妻共有的财产以“分手费”的名义赠与给杨某,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该赠与行为产生于有配偶者与婚外情人之间,违反公序良俗,应受否定评价,属无效行为,基于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予返还。
因此,王某作为该10万元的共有人,其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张某将其赠与杨某,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杨某基于该无效赠与行为所取得的10万元,应全部返还。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条款延续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