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7条对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工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做了相应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并未对未通知的后果,比如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是否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等,未做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7条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解释,明确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但现在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均未建立自己的工会,法律也未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做出明确的指导。所以各地的裁判观点也不尽相同。
律师观点
针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不应构成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43条针对的是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以企业成立工会为前提,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不应受这一法条的约束,不通知工会不构成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慎之又慎,除了实体上的条件还应注意解除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严格防范风险,建议设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程序。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建议可以采取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的意见,或向当地街道工会、区工会、市工会等工会组织征询意见的方式,来完善程序上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