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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9 14:42:18| 浏览次数:


案例重现

当事人北京某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某果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某写字楼内开展维修苹果相关商品的业务。


当事人在写字楼一层门口摆放“A 座 1903 室预约维修某果产品”指示牌,店门口摆放“苹果预约维修 1903”指示牌,店内标有“某果客户维修服务”字样,柜台玻璃上贴有带白色某果图形的支付宝、微信支付二维码及公众号二维码。


支付二维码扫描后显示某果图形及“付款给某果”“某果维修中心”字样。公众号二维码扫描后显示“售后维修中心”的名称及图形,微信号显示为 “某果”,介绍中有“作为某果维修服务商”的字样。店内使用带有“某果客户服务中心”字样的 POS 机签购单。


当事人通过高德地图自设点位,将自己经营位置点设为唯一的“某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 即消费者通过高德地图搜索“某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地图显示有且仅有当事人一个位置点。 


另查明,2015 年 3 月至 2017 年 1 月间,某果公司正规的授权维修商北京A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经营,后因业务需要搬离。


当事人在原合法授权维修商A公司搬走后,使用与A公司相似的名称为字号并从事同类服务行为,主观存在利用A公司商业影响的故意。


北京某兴电子当事人在没有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店内装潢、宣传牌、二维码、POS 机签购单上使用“某果”字样和图形商标,使自身的维修服务与某果商标产生关联,并利用高德地图设置位置点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某兴被多次投诉举报仍不悔改并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根据北京某兴电子科技公司的恶意程度明显,其在使用“某果”字样及图形商标从事经营活动期间,违法经营额高达180余万元。


2018 年 8 月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城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907.948 万元。


律师观点

该案是一起保护涉外商标权利人权益的案件,也是一起服务商标侵权案。


当事人以豪华商圈的高档写字楼、购物中心为掩护,将“某果”等注册商标变形使用,制造自己是某果授权专修店的假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执法部门结合北京某兴公司的侵权行为的程度、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公司行政处罚,不仅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体现出我国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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