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8月,祝某某与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祝某某为某公司员工,工作部门为销售职位,工种为销售顾问。合同对工资及补助奖金、工作时间及公假等均作了明确。
2022年5月,有客户投诉祝某某泄露个人信息。
2022年6月,祝某某出具保证书,内容为:“因本人一时冲动将客户信息转发给同行,对公司造成一定损失,非常后悔,希望公司能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且承诺不再犯,如再犯做开除处理”。
2022年7月,某公司向祝某某发出《江苏某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载明自告知书出具之日,依法解除与祝某某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在职期间存在倒卖公司在售楼盘来访客户信息给竞品楼盘,并获取利益。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祝某某认为其于2020年入职公司,任销售员一职,在职期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销售业绩屡创新高。后公司告知其涉嫌违反公司规定,并以辞退、扣发奖金相要挟,其迫于无奈,在非基于事实和本人真实意愿下出具保证书一份。数月后,公司突然以上述不实之事为借口,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而且公司在解除其劳动关系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
但公司方却认为其公司并未成立工会,因此无需通知工会。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公司解除与祝某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规定:在公司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通知工会,并且工会有权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行为。
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本案中,案件中的公司虽然未建立工会,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解除与祝某某劳动关系时通知了所在地工会,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还应向祝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