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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2 15:50:34|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登某于2019年1月7日进入某书局公司工作至2020年8月8日,工作岗位为销售顾问。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双方约定除法定节假日外,登某每周休息一天。某书局公司次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登某工资。登某在某书局公司工作期间,某书局公司为登某参加了社会保险。


2020年8月,某书局公司向登某出具了《员工辞退通知书》,以登某违反《劳动合同》、《海通置业案场客户管理制度》、《承诺书》等约定和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为由,与登某解除劳动关系


某书局公司称登某违反“老带新”制度,提交《老带新登记确认表》和电话回访记录予以证明。其中《海通置业案场客户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在执行老带新及全民经纪人销售活动期间,如发现置业顾问与业主、客户串通骗取相关老带新、全民经纪人奖励者,无论职级高低,一经查证一律开除并扣发所有未结算奖金,如造成公司损失巨大,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某书局公司未举证证明《海通置业案场客户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某书局公司尚未建立工会,在解除与登某劳动关系前未通知单位所在地工会。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某书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20]47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某书局公司未举证证明《海通置业案场客户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举证证明解除与登某劳动关系前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通知单位所在地工会,故亦应认定某书局公司解除与登某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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