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害人小马的母亲外出下落不明,父亲马某与已婚的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王某提出让马某的父亲抚养小马,马某未同意。
为发泄不满,王某长期对小马辱骂、殴打、饿饭,并强迫其从事超体力劳动,致小马身体多处受伤,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
2020年6月26日5时20分至27日6时29分,王某先后采取用棍棒击打身体、掌掴头面部等方式,连续对小马实施暴力殴打行为,致小马因头部遭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殁年6岁),体表挫伤属于轻伤一级。
【案情分析】
本案中马某作为被害人的父亲对被害人负有监护、照顾的职责,马某不仅没有履行作为监护人抚养被害人的义务,反而长期强迫被害人从事超出自身能力的体力劳动,并且侮辱、殴打被害人,已经构成了虐待罪。
2020年6月26日晨至27日晨对被害人连续实施暴力的程度已超出虐待的范畴,故对该行为单独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而王某以特别残忍的手段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重婚罪、虐待罪,应予数罪并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