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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8 14:33:24|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被害人小马的母亲外出下落不明,父亲马某与已婚的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王某提出让马某的父亲抚养小马,马某未同意。


为发泄不满,王某长期对小马辱骂、殴打、饿饭,并强迫其从事超体力劳动,致小马身体多处受伤,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


2020年6月26日5时20分至27日6时29分,王某先后采取用棍棒击打身体、掌掴头面部等方式,连续对小马实施暴力殴打行为,致小马因头部遭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殁年6岁),体表挫伤属于轻伤一级。


【案情分析】


本案中马某作为被害人的父亲对被害人负有监护、照顾的职责,马某不仅没有履行作为监护人抚养被害人的义务,反而长期强迫被害人从事超出自身能力的体力劳动,并且侮辱、殴打被害人,已经构成了虐待罪


2020年6月26日晨至27日晨对被害人连续实施暴力的程度已超出虐待的范畴,故对该行为单独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而王某以特别残忍的手段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重婚罪虐待罪,应予数罪并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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