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首先,个体工商户能否被认定为这里的单位呢?
关于这个问题《劳动法》也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适用本法。
在我国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为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出资的商事主体。在《民法典》中也称之为个人工商户。
由以上可知,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劳动法范畴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用工主体,劳动者可以与其订立劳动关系。
其次,在确定主体资格的前提下,仍应满足劳动关系的其他要素。
如果劳动者在个体工商户处上班,个体工商户有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比如上下班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奖惩措施、工作流程等,劳动者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规章制度执行,接受其管理,个体工商户每个月定时支付劳动劳动报酬。这种情况下是满足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的。
最后,劳动者的主要工作内容与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是一致的,也就是劳动者的工作是个体工商户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满足以上条件,劳动者可以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反之,则可能构成其他法律关系。
案例 1
小张在上海市租了个门店卖煎饼果子,注册了个个体工商户,生意日渐红火,因人手不够,找同村的小李来做煎饼工,月薪8000元,每天早上四点上班晚上10点下班。次月十号发上个月工资。
在该种情况下,双方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
案例 2
小张在上海市租了个门店卖煎饼果子,注册了个个体工商户,生意日渐红火,材料短缺,找同村的小李买饼坯子,每个月结一次账,偶尔来帮忙。
虽然双方之间存在稳定的工作关系,但是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