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但是由于技术乃至时间的因素导致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未能及时更新,一旦存在此种风险,劳动者能否主张工伤保险?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3日,某公司为袁某办理工伤保险。2月21日袁某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
后在12333自助服务一体机上,查询袁某工伤保险的参保信息显示本次参保日期与首次参保日期均为2017年2月13日,但在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上查询该单位结算期为2月的应缴明细中未显示袁某的信息,而在3月的应缴明细中却显示了参保信息。
那么袁某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时,是否在工伤保险保障的时间范围之内呢?
【律师分析】
袁某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时,应被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的时间之内。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在完成劳动任务的同时,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在实务中,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与用人单位应紧密配合,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能及义务,力争缩短劳动者暴露在劳动风险“空窗期”的时间,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保障的时间跨度与保障力度。
本案中,在案证据表明,袁某发生工伤事故时且之后,并不存在用人单位因主观原因停缴或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情形。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经办机构的内部系统,其所遵循的“当月参保,次月生效”原则,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无从也很难知晓,故不能对外产生完全的约束力。
【法条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