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律师经常接到当事人咨询“背靠背支付条款”。这个条款其实在买卖合同交易中比较常见,只是大家对于这个专业术语可能不了解。
那么什么是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呢?
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在收到第三方付款后,才能向卖方支付货款。先来看个简单的案例。
案例重现
2022年12月3日,小王公司向小李工厂采购一批咖啡豆,货款金额20万元,双方订立《咖啡豆买卖合同》。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约定,要等小王公司的上家小马公司付款之后,小王才可以将这批咖啡豆的货款支付给小李。
然后,小马公司一直没有付款,所以小王公司也一直没有咖啡豆的货款支付给小李工厂。小李公司一直催款,小王公司明确告知小李工厂,合同已经约定了要等小马公司付款后,自己公司才有钱支付货款。
小李工厂将小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工厂与小王公司签订的《咖啡豆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现小王公司已经收到了咖啡豆,应当向小李公司支付货款及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
小王公司向中院提起上诉,称小李工厂与小王公司签订的《咖啡豆买卖合同》对合同价款支付条件作出了约定。约定“等小王公司的上家小马公司付款之后,小王才可以将这批咖啡豆的货款支付给小李。”目前小马公司尚未支付小李公司货款,所以自己也不应该支付货款。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律师观点
这一类“背靠背条款”本身是违背合同相对性原理和公平原则。
因为这样的约定,会使得收款方陷入无限期的等待和巨大的不确定风险之中。况且大家一定要注意把握合同中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合同相对性原则,把手伸到第三方这种做法通常是违反该原则的。
因此,虽然合同类纠纷中高度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但并不是双方合同写什么法律上就全支持什么。所以律师在合同审核和起草中不仅要结合客户需求,还要把法律风险规避在前端。
综上
建议大家在买卖合同中遇到这一类的“背靠背支付条款”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后再进行设置,千万不要想当然认为合同中约定就可以进行适用。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