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做法是否侵犯了业主的相关权益?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中对垃圾桶摆放位置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也就是说物业把垃圾桶放在停车场、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一般不属于违法。
考虑到垃圾桶摆放的位置确实关系到业主的居住体验甚至身体健康。如果摆放不当,是可能构成侵权的,但是更多的是对针对物业合同的违约行为。
业主能否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
物业费对应的是物业所提供的服务,就垃圾桶而言,既要考虑到方便业主,也要考虑到垃圾聚集产生的污染问题。不能仅仅以个别业主的体验来判断物业的服务是否符合标准。
需要区分看待:
A、小区内确实无其他合适地点可以兼顾大多数人生活便利与垃圾污染的处理。而且物业的服务不符合物业合同的约定,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以物业违约为由,要求减少物业费。
B、如果增加垃圾站、增设垃圾投放点不在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物业提供的是正常的服务,业主仍要支付物业费。
业主应如何维权?
A、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对物业公司事实上仅有一个监督的权利,受影响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提出建议,督促其整改。
B、原则上如果业主投诉后,物业公司仍然没有做出合理化整改,业主可以联系业委会,由业委会出面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当然也可以向所在社区、街道或者住建部门反映,由社区或者政府出面协商。
如何沟通?
原则上是要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个别人的利益应当让位于公共利益。其实垃圾桶的摆放位置并不是问题,关键是如何减少垃圾聚造成的环境污染。
A、物业可以考虑建垃圾处理房(当然这部分费用如果物业合同没有约定,可能需要业委会批准)。
B、在投放垃圾桶的同时,安排服务人员及时清理、消毒、转运,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如果是由于服务不到位导致的垃圾聚集污染,业主是可以主张减少物业费)。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