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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4 14:30:42| 浏览次数:

之前向大家介绍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抵押权的重大变化,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就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这一期我们接着聊聊抵押权中的优先受偿权。先看一个案例。


案例一


2022年11月5日小王公司向小李公司借款100万元,并将小王公司名下的商铺抵押给小李公司,并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中明确提到,该商铺抵押给小王公司,若2023年5月1日之前小王公司没有归还借款,小李公司对小王公司所抵押的这个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上述这个案例中就涉及到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那么,到底什么是这个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概括来说,就是债权人债务人为了担保双方的债务能顺利履行,更多的是债权人为了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保障之后能把这笔钱收回来,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即抵押物不用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正常使用。


在这个前提下,把这个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一旦发生债务到期债务人还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双方约定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么说如果大家还是觉得不能理解,我们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往下延伸。


案例二


沿着刚刚小王公司向小李公司借款的案例,在小王公司向小李公司借款的同时,还向小黄公司也借了100万元,但是没有约定任何抵押更没有办理任何抵押登记,债务到期后,小黄公司先行起诉小王公司归还债务。


在判决小王公司还款后,小王公司还是没钱履行,于是小黄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小李公司紧随其后,也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查封了小王公司名下抵押给小李公司的商铺,此时,因为小李公司有一个登记的抵押权,因此,该商铺在拍卖之后的钱先受偿给小李公司,因为小李公司对该商铺有一个抵押权,可以得到优先受偿。


综上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站在律师的角度给大家的建议是,给其他公司借款时,最好能够就其名下的财产做一个抵押约定及进行抵押程序,以便保障后续债务的顺利履行。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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