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向大家介绍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抵押权的重大变化,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就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这一期我们接着聊聊抵押权中的优先受偿权。先看一个案例。
案例一
2022年11月5日小王公司向小李公司借款100万元,并将小王公司名下的商铺抵押给小李公司,并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中明确提到,该商铺抵押给小王公司,若2023年5月1日之前小王公司没有归还借款,小李公司对小王公司所抵押的这个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上述这个案例中就涉及到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那么,到底什么是这个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概括来说,就是债权人债务人为了担保双方的债务能顺利履行,更多的是债权人为了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保障之后能把这笔钱收回来,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即抵押物不用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正常使用。
在这个前提下,把这个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一旦发生债务到期债务人还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双方约定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么说如果大家还是觉得不能理解,我们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往下延伸。
案例二
沿着刚刚小王公司向小李公司借款的案例,在小王公司向小李公司借款的同时,还向小黄公司也借了100万元,但是没有约定任何抵押更没有办理任何抵押登记,债务到期后,小黄公司先行起诉小王公司归还债务。
在判决小王公司还款后,小王公司还是没钱履行,于是小黄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小李公司紧随其后,也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查封了小王公司名下抵押给小李公司的商铺,此时,因为小李公司有一个登记的抵押权,因此,该商铺在拍卖之后的钱先受偿给小李公司,因为小李公司对该商铺有一个抵押权,可以得到优先受偿。
综上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站在律师的角度给大家的建议是,给其他公司借款时,最好能够就其名下的财产做一个抵押约定及进行抵押程序,以便保障后续债务的顺利履行。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