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马某系同村村民。2020年,马某承建福天公司(化名)建造厂房的木工工程。期间,马某雇请张某做木工活,双方约定,每天工资400元。
同年3月30日,张某在支模板时摔倒受伤,当即被送到苏州市苏大附二院院治疗。张某住院期间,马某预付了部分医疗费,张某自己垫付医疗费15000元。张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需要手术置换。
双方就已经发生的费用赔偿协商无果。张某2021年3月2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雇佣关系是指没有纳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法所指的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雇佣关系,可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等方面来看,如具备上述条件,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
马某虽然和张某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雇佣合同,但符合雇佣关系的一些基本条件,二者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此,马某对张某履行职务期间受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还涉及到另一层法律关系,马某按照福天公司的要求建造厂房的木工工程,符合承揽合同特征及构成要件,属于承揽关系。
但是福天公司明知马某没有相应建筑资质,至少是没有审查马某的建筑资质,却将建造厂房的木工工程承包给马某,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