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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3 16:03:13|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6日,经营范围为电子科技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电子元器件的销售。某公司共有三名股东,分别是曾某、顾某与王某。顾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技术总监,负责各项技术的开发事宜,其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对某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利用关联关系与职务便利,实施了一系列损害某公司利益的行为;而王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配合顾某实施了损害某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被告共同恶意做空某公司,具体包括:擅离职守,恶意停止公司经营;自我交易、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与公司同业竞争等,上述行为给某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其违法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某公司所有,因某公司目前正处于清算期间,鉴于清算组在收到曾某书面请求后明确表示不会向顾某、王某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故曾某为了某公司的利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已被明文列入该规定第八部分之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第二百五十六项案由,不在该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之列。因此,有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地域管辖,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故移送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


同时此外,因本案审理可能涉及收集调取与某公司的公司利益相关证据、审查股东代表诉讼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等,且公司注册地法院已经于2021年6月25日受理了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故本案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从上述案例可以清楚的看出,在处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纠纷案件的处理上,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规定。应按照公司纠纷处理,以公司住所地,经常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方便后期诉讼。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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