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我们聊到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选择成为经销商的形式,一方面借助上游供应方的名气、资源、销售渠道,另一方面也借助其品牌效应。这一类经销协议其实比较常见,但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且分为委托型经销合同、买卖型经销合同、混合型经销合同。
这一篇文章简要论述一下这三种经销合同之间的区别,方便大家进一步了解和选择对应的经销模式,
今天将从七个方向向大家介绍这三类经销合同的区别:
1. 核心价值
就核心价值而言,委托型的主要是为了促进交易;而买卖型中主要目的是赚取利润;混合型一方面为了促进交易,推广对应品牌,同时也为了赚取利润,提供服务。
所以,实践中,其实混合型经销合同比较常见。
2. 利润来源
就利润来源上,委托型主要靠价格折扣、年度返利等赚取,而买卖型主要是靠赚取商品差价;混合型则是价格折扣,奖励返利以及服务费等。
3. 定价自主权
就定价自主权上,委托型主要是由生产商或总经销商来定价,下游经销商是无定价自主权的;买卖型的是由经销商确定定价;混合型一般系生产商或总经销商指定一定的价格区间,经销商在该区间内自行确定销售价。
4. 所有权转移
就所有权转移上,委托型一般是直接从授权商或者厂家给到最后的买家,经销商只是起到一个中间商的角色;买卖型的一般是所有权会先转到经销商手上;混合型的一般是两个环节,即由经销商完成对终端的销售,办理生产商或者总经销对经销商的转移,再由经销商对最后下游的转移。
5. 合同条款
在合同条款方面,委托型的关于产品价目表、结算货物交付基本是模糊处理的;而买卖型合同对于这类条款会进行明确约定;对于混合型关于价格政策、市场占有率、市场推广等等条款都会约定清楚。
6. 风险承担
在风险承担上,委托型的经销商一般不承担什么风险;买卖型由经销商承担风险,混合型中经销商也承担风险。
7. 适用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委托型的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买卖型适用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混合型则是混合适用,一方面适用委托合同另一方面也适用买卖合同相关规定。
综上
以上是常见的经销合同之间的区别,下一篇文章进一步介绍这一类合同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类型。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