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我们聊到经销协议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且分为委托型经销合同、买卖型经销合同、混合型经销合同三种及这三种经销合同之间的区别,这篇文章进一步和大家聊一聊经销合同中的独家经销代理权。
先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案例简介
2022年7月王某和某吉祥公司签订《经销协议》,约定王某系某吉祥公司名下一款罐装啤酒的经销商,在该区域范围内,王某可以对该款啤酒进行销售。
但是2022年10月,王某在销售过程中,发现该地区中出现了非王某渠道售出的该款啤酒,王某联系某吉祥公司发现该公司又与李某在该区域订立了《经销协议》,约定李某系该地区经销商。
后王某认为该公司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明该公司与王某签订的《经销协议》是否为独家经销。虽然双方在前期的磋商洽谈中多次提到仅允许王某在该地区进行销售,但是合同订立时并没有对此进行进一步明确,即没有禁止该公司再授权给其他人在同地区进行销售。且合同中明确提到前期销售的承诺以及洽谈时的内容不可成为合同中的一部分,最终需以合同文本为准。
在该案件中,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王某的诉求。
律师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大家应该能初步理解独家经销权的表现形式和重要性了吧?
一般来说,独家销售代理权一般是约定在某个地区只允许一家经销商进行经销,结合最高院( 2018 )最高法民再 82 号经典案例,我们归纳总结独家销售代理权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一、代理身份不得随意变更,即被授权经销方的身份相对稳定;
二、具有特定的地域性,独家代理通常会限定一定的区域;
三、代理具有期限性,即独家代理一般会约定固定的代理期限,期限届满后可再续签合同;
四、具有目标的明确性,独家代理合同通常给代理方设置一定的工作目标,完成目标方可续签代理合同;
五、违约赔偿具有惩罚性,区别于普通代理,独家代理合同中一方违约会有明确的赔偿约定,且该约定带有一定的惩罚性。
综上
大家在订立经销类合同时一定要弄清楚是否为独家经销,避免出现在后续销售过程中出现窜货等等影响销售的情况,在订立时要谨慎,最好要求系独家经销。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