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王大学毕业之后,在苏州一家外企上班,收入在同龄人中还算不错,小王在大学期间谈了一个女朋友,比小王低两届,小王刚参加工作时,女友还在上大学,二人关系一直很甜蜜,小王参加工作有了收入之后,在经济和物质上更是对女友疼爱有加。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异地相处感情出现隔阂,小王偶然得知女友在校和另外一位男生关系暧昧不清不楚,于是小王愤然提出分手。
有据可查,从2021年7月份至2023年5月分手,小王总共向女友转账4.8万元,一部新手机价值6000元,化妆品价值5000元。其他日常消费不计。
分手之后,小王向女友提出返还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及贵重财物。女友提出异议,认为小王的转账及相关支出皆为情感上赠与,而且自己也付出了几年的青春,不可能返还相关财物。
无奈,小王将前女友告上法庭。
【律师分析】
恋爱期间,为了加深了解、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恋爱分手后该不该返还转账款项,取决于从法律角度如何定义转账行为的法律关系。
情侣之间的转账主要包括民间借贷、赠与(包括一般性赠与及附条件赠与)、不当得利、婚约财产(例如彩礼),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转账行为的性质,以此决定是否需要返还。
经法庭调查,小王的4.6万转账记录中,其中有两笔转账备注为“520”金额也为520元,两笔备注为“1314”金额也为1314元。还有一笔3000元,是女方母亲生病住院,小王主动转账表示希望女友代为看望其母亲。法院认定为情感上的自愿赠与。
其余转账,均未标注用途及说明,但是结合聊天记录及二人的供述发现,都是女方提出缺钱,需要用钱的理由后,男方随后转账,比如女友提出想要报考研班,校外租房便于复习备考,换季想买新衣服等事由之后,小王进行的转账,而且根据聊天记录显示女方在收款之后,表示今后工作之后,会回报小王。据此,法院相关法律认定以上为转账性质为“借款”。
对于新手机和化妆品,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在女方收到之后,表示感谢男方送的礼物,很喜欢,而男方仅回复“喜欢就好”,法院也认定为是赠与。
《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实务中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故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款项的案件中,除了转账凭证,还应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认定案涉款项系“借款”,二人之间的转账行为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一般赠与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等,应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则不能要求返还。
(2)附义务的赠与
对于较大金额的财务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本案中未涉及附条件赠与。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