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每个刑事律师都绕不开的话题,在争取无罪辩护无望的情况下,“缓刑”是刑事律师能够为当事人争取的最优解决方案。
一般法院量刑后,如判决缓刑的话,当事人将不会被收监,获得一个相对自由的服刑空间。
但我们今天要讲的是获得缓刑之后的事情。
案情分析
01 撤销缓刑建议书
一个夏日的午后,我在办公室见到了从浙江赶来的当事人父子。父亲一见到我就按照他的了解向我叙述了孩子从犯罪到判刑到社区矫正的过程,又向我说明目前的家庭情况,因孩子犯罪和赌博的恶习家里已经负债累累,即将面临着各种民事诉讼。
但在家庭的努力下孩子重拾生活的信心,找到了工作,但因为工作的问题,在缓刑考验期间多次人机分离、不假外出,才造成社区矫正机关向原判决地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眼看着将要走向正规的生活又面临各种不确定性,父亲的焦急溢于言表。我表示理解父母的爱子之心,但在案件中,我们律师需要听当事人的陈述。
02 基本案情
本案的当事人邢某某在我和他父亲谈话期间一直沉默,仿佛我们说的任何事情都和他无关,不想辩解、甚至连说话的欲望都没有。根据多年工作经验,我清楚的知道如果撤销缓刑被原审机关批准,将会影响邢某某的一生。
于是我一边安抚着邢某父亲的情绪,一边想办法找话题与邢某某这个当事人直接沟通,在我的引导下邢某大致陈述了事实,我也拿到了他的授权。在从邢某的陈述和法院的卷宗中我基本了解了如下案情。
2022年7月22日,江苏省某基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执行期间,邢某于2022年11月29日因采取人机分离方式不假外出受到警告一次;2022年12月6日因违反报告规定,两次未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受到训诫一次;2023年2月14日再次违反报告规定未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受到警告一次,期间司法所多次对其进行个别话谈,但邢某某仍于2023年4月2日再次采取人机分离方式不假外出,符合警告情形。
浙江省某司法所鉴于邢某请假愿望强烈,认为其可能存在逃跑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于2023年4月25日向原判决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邢某撤销缓刑并予以逮捕。
03 法院卷宗中的不利因素
阅卷中发现,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证据均为为了提起撤销缓刑建议而作的各种程序性的证据,但就引起这次撤销缓刑建议的事实性的证据,对邢某的做出的警告、训诫等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均未在法院卷宗中体现。
在做出处罚之前,社区矫正部门应该就处罚事宜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应制作询问笔录,但这部分的证据也未在卷宗中体现。又根据《社区矫正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机关应明确告知矫正对象,矫正机关对其做出的考核奖惩有提出异议的权力,但法院卷宗中亦无相关的证据证明矫正机关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04 核实事实
根据卷宗的情况向邢某核实历次受处罚的事实情况,邢某的解释为两次不假外出事由均为因公出差,且因临时请假不符合规定,社区矫正机关不予批准,故因不想影响工作而将手机放在办公室后外出;而对于其未按时报告的原因则在于没看到群里消息忘记报告或忘记给手机充电导致手机关机。
05 庭前证据准备
撤销缓刑是刑罚执行的变更,将直接改变原审的判决结果,将决定邢某最终受到的实际刑罚,所以对当事人和律师来说庭前的证据准备都相当的重要。
在本案中,既然邢某表示不假外出和和未按时报告均为工作原因所致,且自己没有逃避监管和逃跑的恶意,故经过慎重考量,庭前我们准备了,邢某的劳动合同、针对两次不假外出的情况公司出具的出差说明、邢某为了赚钱兼职的证明。
上述证据一是为了证明邢某的数次违反矫正纪律是事出有因,二是为了证明邢某在努力生活、并没有逃避监管和逃跑的恶意。
06 庭前辩护
开庭时,邢某的父亲也来到法庭,经向法庭申请,法官同意邢某父亲参与旁听庭审。在临开庭时我再一次向邢某传达了,要其在法庭上表现出一种向上的、积极的面对生活的一种生活态度,要让法官感觉到你一直在变好,给你处以缓刑没有给社会增加负担,你反而在为这个社会尽自己的一点力量。
针对这次庭审律师的辩护意见:
1、应当驳回社区矫正机关撤销缓刑的建议。本案中,社区矫正机关在对邢某某作出训诫、警告处分后均没有告知其有申诉、复议或其他救济权利,属于程序瑕疵;
2、本案中,邢某某基于工作原因向执行机关请假外出,因时间紧张不符合请假流程不被准许,后不假外出,应当予以处罚,但其主观上并无逃避监管的恶意,执行机关给予警告过重。
因此,承办律师请求法院驳回社区矫正机关撤销缓刑的建议。
07 不予撤销缓刑
2023年7月4日,原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邢某不予撤销缓刑。
案件点评
近年来,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落实,缓刑的适用率逐渐增加,而以违反缓刑监督管理制度为由提起的撤销缓刑案件也在不断增加。为此,《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动轨迹予以一定约束。
但未因假外出行为受到两次警告处罚后仍不予改正导致适用“撤销缓刑”制度在实体和程序上仍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各地对矫正期间未假外出的处罚尺度不一;对缓刑撤销标准的审查尺度不一;矫正对象申辩的权利保障机制缺失等等。
就本案而言,矫正对象是基于工作原因向执行机关请假外出,因时间紧张不符合请假流程不被批准后,才不假外出,主观上并无监管的恶意。
此外,社区矫正机关在对矫正对象进行警告处分时,并没有履行告知其有申诉及异议权利的义务,撤销缓刑制度在实体以及程序方面的不完善都会导致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受损。
同时,也提醒社区矫正对象以此为诫,提高遵守监管意识,提前实行请假手续,切莫以身试法。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